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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员管理
发布时间:2021-08-19  作者:admin  浏览次数:934

1、党员组织关系

      党员组织关系,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。按照党章规定,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,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、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,参加党的组织生活,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。申请入党的人一经被批准入党,接收其入党的党组织就把其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,从此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。党的组织关系一经确定,党员就可以而且必须参加该组织的生活,并在其中积极工作。

      党员组织关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。广义概念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,转移正式组织关系需开具“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”,转移临时组织关系需开具“党员证明信”。狭义概念特指正式组织关系。在一般情况下,转移党员组织关系,系指狭义概念。

2、 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

      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有三种,即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、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和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。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,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,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,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。

3、 党的组织生活的主要内容及一般形式

     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的生活的重要内容,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、管理和监督的主要形式。其主要内容有:

(1)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“科学发展观”,学习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学习时事政治、党的基本知识,学习党章,学习法律知识,学习科学、文化业务知识,以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技能,增强党性修养。

(2)传达中央及上级党组织的文件、指示,并组织党员学习讨论,领会其精神,同时结合本单位、本部门的实际,讨论本支部贯彻执行的计划和措施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(3)听取党员思想汇报,检查党员工作、学习及完成党组织交办任务的情况。

(4)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,以达到既弄清思想、分清是非,又团结同志、共同提高的目的。

(5)分析群众的思想情绪,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,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,研究加强和改进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和意见。

(6)讨论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,制定培养、教育、考察积极分子的措施,讨论接受预备党员及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。

(7)检查全体党员执行党章的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、法令的情况;讨论党内在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问题,处理违纪党员和不合格党员;表彰优秀党员。

(8)开展适合党员特点的活动。如组织党员参观革命遗址、观看有意义的录像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。

(9)通过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,讨论决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及相关事宜。

党的组织生活一般形式主要有:支部党员大会、支部党委会、党小组会和党课。

4、 党费的交纳

(1)党费。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。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,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。按照党章规定,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,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。党章规定:“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,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,或不交纳党费,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,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。”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照规定交纳党费,并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。

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,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,是各级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,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,必须加强领导,健全制度,强化措施,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努力实现工作的规范化。

(2)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。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,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,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:机关工作人员(不含工人)的职务工资、级别工资、基础工资、工龄工资、津贴;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、等级工资、津贴、奖金;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、等级工资、津贴、奖金;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(基本工资)和活的部分(津贴、奖金)。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。

     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、奖金,是指年功性津贴、地区性津贴、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。

      党组织和党员在计算交纳党费基数时,必须严肃认真,严格执行规定,既要防止漏计,又要避免多计,做到准确无误。

(3)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。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,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: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(含400元)以下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400元以上至600元(含600元)者,交纳1%;600元以上至800元(含800元)者,交纳1.5%;800元以上(税后)至1500元(含1500元)者,交纳2%;1500元以上(税后)者,交纳3%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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